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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请被告发表意见。”法官看着陈夏说道。
“法官,被告认为,原告儿子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,在被告父母家的院子里偷偷骑走被告的电动车,并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在此过程中被告没有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首先,原告称是被告哥哥的儿子主动邀约其儿子,并经在场人员同意才将电动车骑走,却拿不出任何录音、证人等有效证据支撑这个说法,很显然原告的这一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一开始原告称是被告哥哥的儿子同意的,后来又称是院里有人同意的,而电动车是被告的,其他人谁有这个权利同意,又有谁会干这种事,原告的这一说法明显不符合常理。
其次,法律规定看管未成年人的义务属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,也就是